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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67號假扣押聲明異議
105年第4季編號: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抗字第1667號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104年11月17日
裁判要旨:
系爭事故為重大之公安事故,其具有多數被害人、原因事實同一等異於一般債權債務事件之特質,故審酌假扣押債務人是否釋明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非僅囿於計算已提出假扣押聲請債權人之債權,而應就系爭事故所致損害為整體之考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第526條。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