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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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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363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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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字第1363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5年5月26日
    裁判要旨:

    因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海商法第69條第8款固有明文,核其立法目的,洵因考量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等行為,均屬港口所在地國家統治權之行使,通常並非出於運送人之故意、過失所致,是因該等統治行為所致之貨物毀損、滅失,不應苛由運送人負責。惟如拘捕、限制、扣押係因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所肇致,例如因運送人違反當地法律或其他類似之故意、過失行為所引致,運送人即無由主張免責,否則不啻任令運送人得恣意挑戰國家公權力,而仍無庸為其故意、過失行為所致拘捕、限制、扣押之結果負責,殊非事理之平。
    相關法條:海商法第69條第8款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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