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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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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給付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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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第1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105年10月5日
    裁判要旨:

    勞工在正常之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為雇主提供勞務,除其提供勞務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外,勞工當無本於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請求報酬之餘地,因其延長工作時間,本不在雇主預期之範圍中,勞工自無強使雇主受領其勞務給付之理。因此,勞工主張有加班之事實者,應就其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且有業務需要、提供勞務等節,盡舉證之責。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4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484條前段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4條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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