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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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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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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第1季編號: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105年8月24日
    裁判要旨:

    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2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從屬之權利,係指本於原債權所得行使之一切權利,凡足以保全債權實現或存續之權利,均包括在內。故如系爭債權之前手得對上訴人行使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被上訴人於受讓系爭債後,自得行使同一權利,初不因其受讓債權之時點晚於上訴人間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時而有異。
    相關法條:民法第295條第1項第244條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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