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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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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08號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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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上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8年度提字第108號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108年12月3日
    主要爭點:
    一、受搜索人同意之意思表示,是否限於書面筆錄,如受搜索人事後翻悔,拒絕認可筆錄記載,得否全盤推翻其事前同意之意思表示?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131條之1經同意之搜索,若以錄音錄影方式證明取得同意,以之代替過去同意人簽名的做法,是否須先經偵查人員告知以搜索之意旨,所取得之同意方屬有效?
    裁判要旨:

    一、核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條文,有關受搜索人同意之前提要件、標準步驟,乃至簽署同意書面之格式、內容、時間等記載,實無明文規定。
    二、警員於值勤當時,在不同時空環境,面對各種不可測之危險,突發狀況瞬息萬變,嫌犯舉止不定,是否藏有違禁物、危害警員生命身體安全之物,實難逆料,如一律嚴格要求警員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職務時,由該法原則規定之檢視,疑似進入刑事訴訟法搜索之灰色地帶之際,雖經嫌犯表示同意,仍應停下所有舉動並要求嫌犯提筆簽立同意書面,不惟可能使嫌犯立時警覺,而使發現罪證之時機延誤或錯失,甚至可能引發嫌犯之強力抗拒,危及值勤人員生命安全,可能過度限縮警員執行職務之空間,不免窒礙難行。現今電子媒體紀錄方式多元,法院早已採用錄音、錄影、數位掃描檔案等方式留存訴訟程序資料,故欲留存受搜索人同意之意思表示,當不限於書面筆錄,宜解為警員如能確實舉證受搜索人有事前之明確同意,該事前同意之意思表示,應無庸一律排除書面以外方式,至該條所規定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如受搜索人事後翻悔,拒絕認可筆錄記載,應屬筆錄不願簽署之範圍,非得全盤推翻其事前同意之意思表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0-02-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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