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01_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54號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字型大小:

    107年下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6年度非抗字第54號
    裁判案由: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裁判日期:106年12月20日
    裁判要旨:

    合法聽審權(聽審請求權),為憲法第16條所規定訴訟權內涵之一。合法聽審權之保障,乃為確立當事人之訴訟主體地位,使其就裁判之相關訴訟資料,有知悉、閱覽、陳述之權利,進而對於重要之事實或法律爭議,有影響裁判基礎形成之機會。非訟事件就合法聽審權之適用強度,基於合目的性考量,固因各事件類型之本質,而有不同程度弱於民事訴訟事件之情形。惟如於關係人權益衝突明顯之真正訟爭事件,仍應賦予知悉、閱覽及陳述重要訴訟資料意見之權利,以保障其合法聽審權。又專家諮詢要點之訂定,係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此觀105年3月25日修正之專家諮詢要點第1點規定自明(該要點業於106年7月3日修正為「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是法院向專家諮詢所得之專業意見,如為裁判基礎形成之重要訴訟資料,應使於權益衝突明顯之真正訟爭事件關係人有知悉、閱覽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貫徹憲法保障合法聽審權之意旨。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
    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48條
    仲裁法第52條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97條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