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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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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39號詐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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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上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11年度易字第1739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112年1月10日
    主要爭點:
    於持真實支票而以票據債權聲請核發同支票面額但高於真實債權額之支付命令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所指「不實」事項為何?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不實之事項已使公務員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所謂「不實」,應係指該公務員於登載時所欲表彰對於特定權利、法律關係、能力或資格等具法律上重要性事實的證明效力事項之事實,係因行為人所提供的資料,而發生錯誤、反於真實之情;換言之,如 行為人所提供之資料並無經虛捏假造,公務員因之以真實的資料作成公文書,即使行為人未揭露該等文書欲證明擔保的事項以外之事實,亦難認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14條

    • 發布日期:113-08-07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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