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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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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海商上更二字第1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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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下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8年度海商上更二字第1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10年6月9日
    主要爭點:
    一、傭船契約運送人另行簽發之載貨證券所載引置條款,對於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是否發生拘束力?其要件為何?
    二、該持有人與託運人間有關排除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約定,可否對抗運送人?
    裁判要旨:

    按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海商法第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受貨人為運送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就持有之載貨證券所載運送契約應一併適用之條款(即引置或引入條款),唯於明知或可得而知運送契約之內容,且未於其與託運人間之契約排除載貨證券將之引置或引入者,始受引置(或引入)條款之拘束。
    相關法條:
    海商法第60條
    民法第627至630條

    • 發布日期:110-12-23
    • 更新日期:111-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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