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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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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38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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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上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8年度家上字第338號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裁判日期:109年8月12日
    主要爭點:
    一、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得否為生父認領之對象?
    二、就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提起認領之訴,可否以民法第1067條作為形成訴權之依據?
    三、生母提起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訴係其固有權利或代理權?
    裁判要旨:

    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之。由子女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訴訟。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溯及於出生時視為婚生子女。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第1067條第1項、第1065條第1項前段、第106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項),認領之訴係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請求法院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血緣關係存在,本此事實而創設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並溯及於非婚生子女出生起,視為婚生子女。認領之訴之原因不一,或為繼承生父財產;或為請求生父扶養;或單純為認祖歸宗(家事事件法第66條立法理由參照),非婚生子女提起認領之訴後死亡,其生母尚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法無明文排除生父得認領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如生母已為扶養,自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及請求給付其應負擔之部分,不因非婚生子女已否死亡而有不同。是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始符前開立法意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7條

    • 發布日期:110-08-02
    • 更新日期:111-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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