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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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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_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6號違反漁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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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32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易字第386號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裁判日期:102年9月23日
    裁判要旨:

    漁業法之制訂目的係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漁業法第1條前段規定參照),可知漁業法之規範目的係據有高度之公益性,促進漁業健全發展,確保海洋資源永續存在而規範全體國民均有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之行政法上義務,且漁業法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珊瑚(含珊瑚礁)禁止採捕,其目的當非維護私人或國家之財產法益,該規定應屬公共利益之維護,況本件遭江○○非法採捕之珊瑚,原本係存活在石珠海域內,屬自然生物,而非屬私人或國家所有,是本件江○○非法採捕149顆珊瑚,應屬行政刑法所規範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而非財產犯罪行為,則其犯罪所得之珊瑚當與刑法所定義之「贓物」有違,易言之,遭江○○所採捕之149顆珊瑚並非刑事法律所規範之「贓物」。從而,張○○故買江○○所採捕之珊瑚,並非刑法第349條第2項所規定之故買贓物行為。
    相關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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