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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_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1號妨害自由
104年第1季編號:27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訴字第921號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101年3月30日
裁判要旨: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雖然係受憲法絕對保障之基本人權,然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又稱外部宗教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仍可受到限制(如受刑事法律規範),而不容有人任意藉由宗教行為,作為實施犯罪之手段(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宗教教義可信與否,科學理論乃至司法審查固難介入評斷,惟依該宗教教義衍生之宗教行為,其目的、手段、方法或結果其一是否欠缺社會相當性,仍屬刑事司法審查之範圍,苟若評價結果認為該宗教行為,外觀上係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且所為欠缺社會相當性,即為一般社會常情所不容,應認具有違法性,而該當於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相關法條:
憲法第13條。
刑法第304條。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