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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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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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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102年6月28日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於製造第2級毒品之階段,取得少量第二級毒品供比對以遂行製造毒品之目的,性質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係屬製造毒品之輔助行為,倘非法持有毒品之起點在製造毒品之行為著手之後,而非「無故」持有第2級毒品一段時間後,始臨時起意著手製造第2級毒品(倘先持有違禁物再臨時起意持該違禁物犯罪,則應分論併罰),於修正刪除牽連犯之前,屬有方法結果關係之牽連犯(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7號判例參照),於修正刪除牽連犯之後,為免過度評價其主觀上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復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甚至前開2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均屬國民健康安全,應擴大適用刑法第55條之規定之適用,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2級毒品未遂罪,以免過度評價其行為。
    相關法條:
    刑法第5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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