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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07號妨害秘密
104年第1季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407號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101年4月17日
裁判要旨:
GPS接收器所接收者為「位置」之資訊,並不包括意思表示之信息傳達,故應不包含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範圍,此有法務部101年2月14日法檢字第10100511840號函在卷可憑,本案被告於告訴人所駕自用小客車底盤下裝設GPS衛星追蹤器,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意思表示之溝通,尚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之對象。
相關法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24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