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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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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_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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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34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2年7月12日
    裁判要旨:

    提供安全、便利之購物環境,課與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理應提供之服務,不但可使企業經營者必須積極提升門市購物環境,更提高消費者購物及回流意願,而消費者在內得安心購物,自能招徠更多的消費者,雙方俾得雙贏之效。故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於出售商品之週邊環境,亦應保持無安全上之危險,以便顧客在安全環境中選購商品。綜上所述,對於門市之購物環境,○○○公司對之得規劃、設計、安排整體購物動線,對於門市購物環境維持與店員維繫門市運作具有指揮監督與管理之權,就○○○公司與其提供之購物環境而言,自屬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所欲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及服務。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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