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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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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_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6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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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3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家上字第67號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103年4月22日
    裁判要旨:

    我國駐越南代表處就外籍配偶與本國人民結婚,申請來台居留,並驗證結婚文件,此屬該代表處之權責,而代表處應依面談結果,判斷雙方就婚姻重要事實之陳述是否一致,決定核准與否。雖兩造在越南已辦妥該國結婚登記,難即率認其等婚姻並非虛偽,若代表處依面談結果,認兩造婚姻並非真實,而不受理其等申請結婚之證明文件,以防範外籍人士以假結婚方式來台從事不法行為,此舉措尚無逾越憲法第22條所保障基本人權之程度。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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