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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9號確認派下權存在
104年第1季編號:3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39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102年12月26日
裁判要旨:
由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之文義觀之,派下員資格之取得,尚非僅以「出生時」之身分或性別定之,且祭祀公業乃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定之獨立財產(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734頁參照),上訴人與賴○達、賴○良之父親均為賴○同,具有血緣關係,且其目前已為男性,縱係出生後所為之變更,尚無礙於祭祀公業「祭祀祖先」之設立目的,自難認有何合理正當之不同處遇基礎,而得對其為差別待遇。是以,本件自不得為排除其派下員資格之解釋,否則即有違平等原則。
相關法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