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26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字型大小:

    104年第1季編號:2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字第880號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2年12月17日
    裁判要旨:

    所謂平衡報導,係指對於公共利益相關之議題,予正反或意見不同之雙方公平、相同機會的報導,使各方意見得以表達而平衡傳播,使大眾基於理性做自我合理判斷,以增進民主社會知性、理性多元性之進步。故報導內容與事實真相有背離之虞,甚或在真相如何尚未清楚時,必須讓報導所涉之關係人,有機會澄清,表達意見,為平衡報導。基此對於有爭議事件,應明示消息來源,同時報導各方不同說詞及觀點,力求平衡,免於偏頗。如新聞媒體已盡其平衡報導義務,即難認有侵害他人名譽之可歸責性。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