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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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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72號租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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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2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字第272號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102年6月25日
    裁判要旨: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並非無效之登記,僅係得由原會社或組合之社員或其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為自然人所有;易言之,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於臺灣光復後,縱未依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成立公司組織,依此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辦竣總登記之土地,其所有權應認屬於擁有該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股權或出資之自然人所有。
    相關法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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