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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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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_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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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2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重上字第435號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101年12月11日
    裁判要旨: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目的在於簡化共有關係,促進土地利用,為免影響交易安全及安定。而出賣人之通知義務,旨在使他共有人知悉買賣條件而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土地法關於通知之方式,既未為限制規定,他共有人茍已知悉買賣事實、買賣條件,而未能於知悉後10日內行使其優先承購權,縱出賣人未為通知,其優先承購權亦應視為放棄,亦即應發生失權之效果,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能兼顧共有人及買受人之權利保障。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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