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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_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遷讓房屋等
104年第1季編號:2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103年4月8日
裁判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但書所指被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僅須該不動產事實上係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即不得列為遺產,不以臺灣地區繼承人別無其他可供居住之不動產為限,以保障臺灣地區繼承人之居住生活,尊重其原有之生活方式,否則不啻強令臺灣地區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必須遷出現居住之不動產,自與前開法條之立法意旨相悖。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