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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_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6號給付服務報酬等
104年第1季編號:2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6號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101年7月18日
裁判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立法目的,在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確保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但綜觀定型化契約簽訂當時之客觀情狀,足見消費者確已知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則消費者如為節省時間、爭取交易機會或其他因素,而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自非法所不許。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