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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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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選上字第15號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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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2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選上字第15號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101年4月11日
    裁判要旨:

    當選人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乃是「為防制候選人以金錢、暴力介入選舉」,依前揭法條之文義解釋,須與強暴、脅迫相當,足以使候選人、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喪失意思自主權,始足當之。查考量現今選戰動員投入之人力物力甚為龐大,各候選人為統籌選戰之進行,無不成立專責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求得勝選,其組織分層各司其職,即屬平常,且該團隊重要幹部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目標下,乃由候選人直接或間接授權、監督從事選舉各項相關事務,該專責競選團隊人員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故當選人或候選人應指除其本人外,應包括其直接或間接選任或監督所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而言。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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