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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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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_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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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1年4月11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基於恐嚇意思,於96年5月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系爭加油站內對伊恫嚇稱:「你要乖乖聽話,掃好廁所才能吃飯。否則,要在你便當裡面加料」等語之事實。查恐嚇乃指通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於被害人,並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心生畏怖之存在與否,應以恐嚇行為當下判斷。觀諸上開言詞內容係蘇○○以將來會在上訴人之便當內「加料」而加害其身體健康及基於人性尊嚴應免於恐懼之自由等人格法益予以威脅,客觀上對上訴人當時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而心生畏怖,自應構成故意侵權行為,至於事後經過相當期間不再心生畏懼,並不影響當時主觀上曾經心理上受有恐懼。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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