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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_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2號損害賠償
104年第1季編號:1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9年度重上字第42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1年10月9日
裁判要旨:
綜觀兩造協議書內容,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關約定分配之利潤,實係上訴人在整個合建過程所付出勞務之報酬,而其報酬之取得,以依約完成一定勞務之提供,而且達到預期獲利為前提,此一前提,並無法在三方訂定系爭協議書時,即已客觀確定,此與一般當事人契約約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在訂約當時客觀上具有可得預期之利益,尚有不同。
相關法條:民法第216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