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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_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給付承攬報酬
104年第1季編號:1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8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98年7月14日
裁判要旨:
依實體法規定之權利義務,相關當事人應一體遵守,若就此權利義務已另有確定判決者,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當事人,始依確定判決內容,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且確定判決若認定該實體法上權利義務存在者,其相關之法律效果(例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等),仍溯及依實體法應履行債務之時,而非延自判決確定時,可知於判決確定前,實體法仍發生規範相關當事人之效力,此乃為維護全體法秩序之當然要求。
相關法條:民法第128條、第309條第1項、第31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