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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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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_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58號訴之追加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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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8年度抗字第858號
    裁判案由:訴之追加及變更
    裁判日期:98年6月2日
    裁判要旨:

    於判斷原訴是否有理時,當然須就系爭報導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自須就系爭報導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公眾議題發表言論、是否經合理之訪問查證,而在無明顯理由足以懷疑其真實性下所為之事實為調查及認定,當事人於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及變更之訴亦得利用之;又因相對人就此部分已為陳述,該追加及變更之訴,非但無害於其程序權之保障,反可助益於利用同一程序解決當事人間之同一紛爭。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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