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10_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44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字型大小:

    104年第1季編號:1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6年度上易字第844號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97年5月27日
    裁判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之目的,既在於奠定農業現代化之基礎工作,擴大農場規模,而由主管機關選定具有該條例第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土地後實施重劃;因此農地重劃後拍賣餘地時,基於擴大農場規模之同一目的,同條例第23條第3項所謂「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應不以毗連土地亦屬於重劃區為限,否則即不能實現擴大農場規模,以適合機械耕作之立法目的。從而毗連土地雖位於重劃區之外,但其現耕所有權人仍應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相關法條: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