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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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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_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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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96年4月3日
    裁判要旨:

    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住院醫療保險之「定位」亦因上述給付方式之不同而異其歸類。前述定額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險,乃保險人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之日數,每日給付一固定之金額,不因被保險人實際有否支出該費用或有超支之情形而有影響,該契約顯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認知:如被保險人因疾病、傷害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將遭受包括但不限於住院醫療費用等各種經濟上及精神上等損失,該等損失無法量化,故須約定一定之額數作為給付之內容,係以填補抽象性損害為原則,而屬於定額保險之一種,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釐定其保險價額以作為保險給付之最高額,給付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與不當得利之要件有間。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險,保險人係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為憑藉,按契約約定為給付,其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因支出住院醫療費用所受之損害,而非使被保險人於該損害之填補外更受利益,故屬損害保險之一種。另提供醫療型之住院醫療保險,保險人則係提供適當之醫療環境以診療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發生所受之身體健康上之損害,而不給付任何費用予被保險人,亦屬損害保險之一種。準此,僅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型之住院醫療保險,因屬損害保險,始兼具財產性保險。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2-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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