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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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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_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14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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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5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裁判日期:95年8月15日
    裁判要旨:

    所謂房屋所有人之概念,不僅指因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人,併應包括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已取得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即在土地所有權與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同屬一人所有之情形下,仍屬民法第425條之1所謂「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之類推解釋;且嗣後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將房屋讓與他人時,亦應符合該條文所定之「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之情事,亦應有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斷土地承買人應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425條之1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2-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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