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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_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97號確認債權存在
104年第1季編號: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5年度上易字第497號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95年11月21日
裁判要旨:
二人互負債務而給付之種類相同,並屆清償期者,為免交互給付之繁累,基於公平與利益之平衡原則,除有禁止抵銷者外,自得由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消滅相互間之債務。又依民法第340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前已取得對其債權人之債權,該第三人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雖禁止其向債務人清償,惟其本得行使之抵銷權亦不因此而受影響,故自得以其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相關法條:
民法第340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