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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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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89號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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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5年度上易字第389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95年8月15日
    裁判要旨:

    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雖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其所為讓與所有權之法律行為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受讓人無法取得該不動產建物之所有權。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通常應認為讓與人已將其對該不動產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758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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