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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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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40號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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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5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95年7月18日
    裁判要旨: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用申請案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之規定,須先經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且將審議結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以決定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及無償使用等。故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設定,具有維持國家原住民政策之公法上目的,其申請者除須具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條件外,並依法定程序由國家輔導為之,且國家就准否設定,擁有實質審查權,顯與民法上規定之地上權取得要件有所不同。
    相關法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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