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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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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22號返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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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3年度上易字第822號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94年3月8日
    裁判要旨: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則訴訟上和解所生之既判力,乃以該事件當事人所爭執之訴訟標的為範圍,若更行起訴之法律關係,與該訴訟上和解所確定之訴訟標的,二者並非相同,縱係出於同一基礎原因事實,亦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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