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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22號返還土地等
104年第1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3年度上易字第822號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94年3月8日
裁判要旨: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則訴訟上和解所生之既判力,乃以該事件當事人所爭執之訴訟標的為範圍,若更行起訴之法律關係,與該訴訟上和解所確定之訴訟標的,二者並非相同,縱係出於同一基礎原因事實,亦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