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_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06號妨害兵役
104年第2季編號:34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06號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103年8月5日
裁判要旨:
不作為犯,係以應作為之地為其犯罪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其所謂「不依規定申報」,係指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異動登記,及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向新居地之役、戶政單位為異動登記。而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依相關戶籍法規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是本件應以被告應作為地(即遷入地)為犯罪地。
相關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