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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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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_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06號妨害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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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34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06號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103年8月5日
    裁判要旨:

    不作為犯,係以應作為之地為其犯罪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其所謂「不依規定申報」,係指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異動登記,及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向新居地之役、戶政單位為異動登記。而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依相關戶籍法規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是本件應以被告應作為地(即遷入地)為犯罪地。
    相關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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