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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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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號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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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33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訴字第310號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103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中之「協助」行為,本質上乃基於維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之國家重大公益,將本為從犯之幫助行為,提升為正犯來處罰,並以「協助」名之,以示區別,故就刑法基本理論而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定之人口販運行為乃正犯構成要件,當然也會有從犯即幫助犯之可能,此本不待贅言,然成立幫助犯人口販運罪時,因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人口販運罪並無刑罰,須具體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於本案情形須適用至上開條例第23條第2項,又因該條項已將幫助行為正犯化為「協助行為」,從而原先成立幫助犯人口販運罪之情形,於本案具體適用上應以兒少條例第23條第2項之正犯論處。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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