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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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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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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32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103年4月11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231條第1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置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是。且以「容留」為態樣之意圖營利提供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僅須有收容留置及提供場所之作為,本不以被告是否於房間內裝設可切換店內監視器畫面之電視機、警示燈、房門鎖或其他積極行為為必要,檢察官既證明場所內有人為性交或猥褻之營利行為(外部關係),及被告同意容留提供性交或猥褻行為之人(內部關係),則應由被告合理釋明其如何進行實質監督、且無營利之意圖,否則裝設上開設備者,輕易入罪,故不設防、不加管理者反逍遙法外,此絕非事理之平。
    相關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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