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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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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7號違反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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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30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訴字第947號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103年2月14日
    裁判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採購案之競爭機制,是本項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參與合意之各廠商間均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應均受該項規定之規範。被告之行為,就其等對於其他正當之各投標廠商而言,在投標上比其他各廠商多一家,而形成對各個單一投標廠商2比1之不公平情形,並因此而增加甲公司得標之機會。就其內部而言,在甲與乙公司間喪失價格競爭之功能,藉護航甲公司,提高甲公司得標之機會,是乙公司與甲公司於此標案中形同同一公司,非僅是關係企業同時參與投標之情形。有以雙方代理之方式,合意使乙公司對甲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以獲取由甲公司以較低價格得標之不當利益,而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範之行為。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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