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28_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0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字型大小:

    104年第2季編號:28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9年度選訴字第30號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裁判日期:100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

    對自被告吳○處受分配賄賂之被告顏○○而言,因其另生投票公正性之法益侵害,當不能免於成立投票收受賄賂之刑責,然就被告吳○之內部分配轉交行為,其型態與一般之向他人投票行賄行為在實質上究有不同,依其家戶結合之緊密性,該行為實屬共同收受者之機械性內部分配,不能遽自其似有投票行賄之外觀,即亦評價其行為屬於投票行賄犯行,如此解釋當較符合社會現實狀況與一般健全人民之認識,除不致過苛而符合刑法謙抑原則外,亦不致產生何以該部分行為又與明屬已一次交付完成之上手產生犯意聯絡之矛盾。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