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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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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_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3號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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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27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6年度易字第603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96年10月29日
    裁判要旨:

    所謂「攜帶」依文義解釋應指以人之肌力操控附帶之行為。本件被告既係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駕駛」系爭挖土機,並非「攜帶」系爭挖土機,基於嚴格之罪刑法定主義,被告所為尚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不符。
    相關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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