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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_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0號妨害性自主等
104年第2季編號:26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侵訴字第150號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103年2月21日
裁判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所稱之「媒介」,係指行為人居中媒合、介紹外國人非法在臺工作,其重點在於行為人具有媒介之作為,且因「媒介」行為並不問已否獲利為必要,是行為人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後,依媒介時之約定,其後按月向雇主收取報酬,即難認屬「媒介」之行為階段,倘他人於行為人媒介行為成立後,有代行為人收取報酬之行為,因行為人之媒介行為業已完成,自難認定為共犯。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業法第6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