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25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15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字型大小:

    104年第2季編號:25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易字第3015號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103年5月30日
    裁判要旨:

    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是以,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予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被害人實際上有無住在該住居所、是否同意被告不遷出及遠離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