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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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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_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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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24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103年2月27日
    裁判要旨:

    銀行法第127條之4關於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同法第125條之2之規定之解釋適用,如依照最廣義之文義解釋,將銀行法第127條之4所指之「法人」包含「犯罪被害人」銀行,則將有過度擴張適用之嫌,而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所導出之罪刑相當原則。參以依照歷史、目的及體系解釋等解釋方法,本條文係為保護銀行之財產及利益、嚇阻、預防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類似掏空銀行資產等金融犯罪而制定,則本條文所欲處罰之主體,應限縮於「非犯罪被害人銀行之法人」,以符合立法意旨,始與罪刑相當原則及刑法謙抑原則無違。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4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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