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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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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_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03號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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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23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403號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103年5月16日
    裁判要旨:

    所謂容許性之風險,是指行為人所從事之風險行為雖有造成些損害他人利益之結果,然為因應科技發展之需要或求取社會更大之利益,故容許此一風險有存在之必要,並進而賦予其阻卻不法或阻卻違法性之法效果。然即便如此,容許性之風險仍不能自外於客觀注意義務之檢視。換言之,行為人所創設之風險行為,除須具有社會相當性外,亦必須在其所創設之風險行為內,遵守因該風險行為所設定之安全條件,即行為人僅需就風險行為所設定之安全條件盡注意義務為已足,不以對結果之發生盡到防止義務為必要,此係從「信賴原則」為觀點考量出發,參與風險社會之每一個人均相信,彼此均能遵守該風險行為所創設之注意義務,共同為安全可能性。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

    • 發布日期:110-01-21
    • 更新日期:110-0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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