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18_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41、142號強制性交

字型大小:

    104年第2季編號:1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字號: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41號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42號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裁判日期:103年11月19日
    裁判要旨:

    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若含有詐欺性質之恐嚇行為,已足使人心生畏懼,且其內容為人力所得以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或實現者,應歸類為恐嚇行為。查本件被害人均證稱其等因為相信被告所述下體感染病毒之診斷,深恐惡化成更嚴重之疾病,故同意被告為之治療,在此情形下,被告雖是施以詐術手段,但其中所使用「如不治療後果將不堪設想」等恐嚇性言論,已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應認符合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恐嚇」要件。
    相關法條:刑法第22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