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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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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98號妨害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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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198號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103年12月10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有權為告訴之人,可分為被害告訴權人、獨立告訴權人、代理告訴權人、限定告訴權人、補充告訴權人等,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關於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所取得之告訴權,學理上稱之為獨立告訴權,其告訴與否不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且係與被害人之告訴權各自獨立存在,性質上非屬同一。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害人為未成年子女時,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行使親權,未成年子女因被害人身分取得之告訴權,因屬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自應由取得親權之一方行使,惟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係基於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而取得,刑事訴訟法上未以得行使親權者為限,則只要具備法定代理人身分自屬合法之告訴權人。況父母約定由一方行使親權,他方之親權僅一時之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未因此而受影響,則非行使親權之一方,其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亦未因此而消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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