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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104年第2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103年8月13日
裁判要旨: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相對人,其交易目的本在於賺取交易價差,對於未上市(櫃)股票之資訊不對稱風險,相較於資訊強制揭露之上市(櫃)股票部分,管理上本有極大差異一情應有認知,而參與者之所以願意冒此風險,亦在於可利用此一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獲取將來價差,是除有詐術施用之積極作為外,若僅屬獲利率之預測說明,因屬參與買賣者所願承受之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自難僅因將來交易價格不如預期,即認推介者一概均涉有詐欺犯行,否則豈不表示任何交易行為均需保證獲利,此部分顯非詐欺罪所欲規範目的。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