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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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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80號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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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280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103年4月24日
    裁判要旨:

    DNA(去氧核醣核酸)係存在於所有生物細胞之染色體上的雙螺旋狀遺傳因子,此遺傳因子之表現在任一生物個體均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上仍延續某部分遺傳特性。DNA是體內細胞之原子物質,每個原子有23對染色體,而男性精子細胞與女性卵子細胞各有23個染色體。當精子與卵子結合的時候,各從生父、生母處獲得一半之染色體。除同卵雙生之雙胞胎外,每人的DNA幾乎獨一無二,因之DNA鑑定於現今已廣用於刑案及親子鑑定,為目前最準確之鑑定方法,此為刑事鑑識及審理實務上所週知之論理。基因位於DNA雙螺旋分子上,由鹼基(A、T、C、G)特殊排序形成,決定生物遺傳特徵基本單位,而人與人間之DNA序列有極高比例相同,但每隔1,000個鹼基可能出現DNA變異,此種變異最常以短縱列重複序列(STR,ShortTandemRepeat)方式呈現,故實務上常針對DNA-STR型別實施檢測,將檢體之細胞核DNA進行分析,取得15組STR數值與性別染色體,再以統計推論所得之特定人口中DNA型別重複出現頻率為基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3條第4款參照),計算15組STR均相同之機率,如該機率數值甚微,代表該特定人口中幾無可能出現另一相同DNA-STR型別之人。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3條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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