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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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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返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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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12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103年6月25日
    裁判要旨:

    意定地役權人使用土地應依其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之,本為當然法理,地役權人使用土地如違反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者,應使供役地所有人有權予以阻止,若經阻止仍未改善並使其有終止之權,方得維護土地資源之永續性及土地所有人之權益。是以,民法第859條之2條文之增訂並非就地役權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內容,而無溯及適用與否之問題。
    相關法條:民法第859條之2第836條之2第836條之3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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