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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_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排除侵害等
104年第2季編號:10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訴字第953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103年11月4日
裁判要旨:
兩造為上下層之鄰居,本難期待各自之行為完全寂靜無聲,故彼此日常生活相互影響、聲息相聞實難避免,應互相學習尊重,如產生之聲響會造成鄰居之困擾,應適度調整及因應。惟原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被告得在住處自由從事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應同受保障,倘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要求限縮他人社會活動以符合自己的需求。
相關法條:民法第18條、第195條。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