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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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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_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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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9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訴字第936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3年10月20日
    裁判要旨:

    一、臉書上之化名,係代表個人於網路世界之標記,亦有其網路虛擬世界一定之評價,並可連結於所使用該化名之個人人格。
    二、對於不特定之大眾而言,在網路虛擬世界所使用之化名,其特定之程度遠高於其個人於現實社會之具體樣貌,是縱事後知情而詳加比對原告臉書上照片及系爭新聞報導之揮刀少年畫面,其形象並非相似,然臉書上之化名名稱則屬具體特定,本件原告之臉書化名既已遭系爭新聞畫面之誤植而加以特定、公開,而使任何閱聽大眾均可輕易透過網路連結,與所指涉之該化名之人為直接留言之聯繫,其雖未直接以誣指該化名為污辱之對象,惟已藉此公開方式使網友逕入臉書而可輕易留言霸凌,其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尤甚。縱被告事後更正,惟原告臉書既已遭網友為不實及貶抑性留言而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則被告此部分所為性質上亦屬事後回復原告名譽權之相當處分,自不影響原告因其網址已遭公開,而致網友以留言方式致其名譽權受有損害,是其原得為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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